滨海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及证明事项的出具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1. 《清单》事项1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一、救助范围及要求
(一)救助人员
全区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学、医等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类型
1.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统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上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相关标准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15天。
2.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按照相关标准向死亡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或者种、养殖产品和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生活困难的,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按照相关标准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期限不超过 90 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因灾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或因灾造成唯一住房一般损坏、靠自身无力维修的受灾人员,应急部门配合住建部门按照不同等级标准予以补助。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明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确保救助工作政策、制度、标准、程序“四统一”,督促抓好落实。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与主要涉灾部门的会商,分析研判冬春期间灾害形势,研究确定冬春救助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科学评估冬春救助需求,规范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实施“精准救助”,对需救助人员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优先安排对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散居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
6.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其他突发应急救助事项。
(三)灾害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衔接
符合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应及时协调民政、卫健、扶贫办、残联等部门(单位),纳入相应的救助政策保障范围,实施救助。
二、申请流程
自然灾害发生后,村(居)应及时向街道和区涉灾部门上报灾情信息,街道要认真核定本辖区灾情数据并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信息,最终确定的救助对象应符合报送灾情信息中的相关数据。各涉灾部门、街道、村(居)要认真调查统计本辖区居民灾害损失情况及需救助人口底数,按照“户报、村(居)评、街道审、区级定”的基本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实施精准救助。
1.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街道审核。
4.镇街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上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5.区级审批。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街道上报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证明表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人民政府令第320号)、《山东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建〔2020〕13号)等规定,作为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请生活救助时,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有关受灾情况的证明用表。
2.“填表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3.表中“灾害类型”是指《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中所列自然灾害类型,如: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
4.“灾害发生时间”填写因自然灾害导致影响或损失出现的日期。
5.“因灾损失类型”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情况分类填写。
7. “需救助类型”根据因灾损失类型和受灾户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填写倒损住房重建(修缮)、口粮救助、衣被救助、取暖救助、旱灾补助及其他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证明表
出具证明单位(公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受灾户基本情况 |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需救助情况 |
||||||
户主姓名 |
身份 证号 |
家庭 人口 |
灾害类型 |
灾害发生时间 |
因灾损失类型 |
需救助 类型 |
救助 金额 (元) |
户主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清单》事项2
宅基地审批证明材料及流程
一、具体证明材料及式样(见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及公示图片。
二、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流程图见附件)
(一)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报送下列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3.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村级组织审核
1.讨论审查。村级组织收到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审查,重点审查农户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人意见等。
2.公开公示。审查通过后,要及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张榜公示宅基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留存公示图片等资料。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上报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要及时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审批
1.部门联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街道农业农村机构、区级自然资源部门派驻街道机构(以下简称自然资源机构)或指定相关机构进行实地联合审查。街道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2.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根据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出具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各存档一份。符合条件的同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加盖骑缝章),鼓励委托街道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未通过部门联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定期将辖区内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岁 岁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 ??承诺人:?????
?????????????????? ?年 ??月 ??日
附件3
村民以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
村级组织核实审议、公开公示 |
村级组织调查 |
公示有异议
![]() |
|||||
![]() |
|||||
![]() |
|||||
|
示 议
无 成
异 立
议
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机构进行联审 联合审查 |
撤销或修改方案 再公示 |
![]() |
|||
![]() |
|||
公示无异议
|
|
审
合
格
街道办事处予以批准,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委托街道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并发放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
街道办事处5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 |
|||||
![]() |
|||||
3.《清单》事项3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资料及证明样式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双方持申请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2.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
4.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结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附件
证 明
XXX不动产登记机构:
现有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设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为XXX,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
因 (事由),需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给 XXX。己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特此证明。
XXXX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4.《清单》事项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及证明样式
一、申请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日照分析报告(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提供);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除外);
4.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
5.最新户口本或户籍证明、独生子女证,村改居就地农转非的户籍人口、非农人口同户应有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分家书及分家表等;
6.申请变更、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以及建设项目批后变更(延期)事项申请表;
7.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含电子文件);
8.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9.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申报人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领取《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当场告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审核:对申请事项,进行资料审查;
3.审批与结果送达:对准予许可的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
附件:XX村(居)民委员会关于XX项目的意见
附件
XX村(居)民委员会关于XX项目的意见
XX规划主管部门:
XXXX年X月X日,我村(居)就XX项目进行了会议讨论审查。经研究,对该项目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
二、(相关意见建议)。
XX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5.《清单》事项5
病残儿医学鉴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办理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7号令,2002年1月18日起执行)。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为待鉴定儿母亲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市级鉴定地点是潍坊市卫健委
四、办理条件
凡具有滨海区户籍,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严重疾病且经系统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再生育政策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可办理。其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基本流程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卫生健康管理部门领取或在山东省医学会官方网站下载)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3.街道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组织初审鉴定并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市级鉴定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鉴定部门。
5.设区的市级鉴定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鉴定结束后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束后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示1周,公示结论无异议后30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六、提交材料
(一)病残儿鉴定需要至少提交以下材料
1. 病残儿童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鉴定时携带),并装入档案袋;
2. 病残儿童及父母的近期合影(两寸免冠照片);
3. 病残儿童所在幼儿园、学校出具的有班主任、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病残儿童表现情况证明;未入园、入学的要由当地的村(居)委会出具未入园、入学的证明。
4.病残儿童在三级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系统治疗的门诊病历、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书及有关检查报告单等;
5.患遗传性疾病的,需提供病残儿童及父母的染色体等遗传基因检验报告;
6.先天聋哑患儿,需同父母一起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基因检测,并有颞骨CT片和有关听力检查及报告。未做基因检测的,各县市区应于7月2日前将有关人员名单报市卫健委,市里将统一组织抽取先天聋哑患儿及父母的血样,进行基因检测。
七、交鉴定费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
(包括鉴定费、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鉴定费用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八、申请省级鉴定
1.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2.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3.省级鉴定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鉴定者组织省级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6.《清单》事项6
中国青基会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程序
一、资助对象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的对象为来自农村贫困地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小学生(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初中生、高中生(包括职业教育),以及考入高等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 。
二、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政府确定的扶贫标准;
2.品学兼优;
3.符合上述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孤儿、单亲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及其他符合社会优抚条件家庭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资助的权利 。
(二)受资助学生产生程序
1.受资助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的产生程序
(1)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根据中国青基会或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的具体要求将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至各学校;
(2)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在校园公布;
(3)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的资助实行本人申请制 (小学低年级学生可在家长或老师的帮助下申请),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申请表,小学生、初中生填写《“希望工程 1+1”学生资助申请表》,高中生填写《“希望之星”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称 《申请表》),申请表中须有学校及村委会意见,申请人信息须准确无误;
(4)学校初审后将待资助学生信息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文中须注明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及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5)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填写 《“希望工程学生资 助”受助生抽样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区希望工程实施 机构对待资助学生的真实性负责;
(6)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将《申请表》、《调查表》上报至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7)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核准,通过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捐赠人与受益人的 “一助一”结对处理 。
2.受资助大学生的产生程序
(1)大学生的资助实行本人年度申请制;
(2)当年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通过生源地申请,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高校申请;
(3)通过生源地申请的待资助大学生产生程序如下 :
①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根据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的具体要求将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至各学校;
②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及时告知当年高考成绩达到二本录取线以上的学生;
③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 “希望工程圆梦行 动”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 (以下称《申请表》);
④学校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 ,初审无异议后,报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⑤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填写《“希望工程学生资助”受助生抽样调查表》(以下称 《调查表》)。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对待资助学生的真实性负责;
⑥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将通过审核的 《申请表》及 《调查表》 上报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⑦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核准,通过希望工程学 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捐赠人与受益人的 “一助一”结对处理 。
(4)通过所在高校申请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产生程序如下 :
①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将资助名额及资助要求通知各学校;
②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在大学校园公布;
③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大学新生资助申请表》, 申请连续资助项目的填写《“希望工程圆梦行动”连续资助项目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④学校须对申请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⑤学校将待资助学生信息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文中须注明安排资助名额机构的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上报至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
⑥安排资助名额的机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核准,通过希望工程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捐赠人与受益人的 “一助一”结对处理 。
附件:1.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助学金申请表
2.“朝阳助学·圆梦行动”项目助学金申请表
3.经济困难证明(式样)
附件1
希望工程助力脱贫攻坚行动助学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印制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照片) |
||||||
姓名汉语拼音 |
|
户口所在地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码 |
|
|||||||||
监护人姓名 |
|
与本人关系 |
|
联系电话 |
|
|||||||
家庭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申请理由 |
(简述家庭状况,可另附页。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须附建档立卡证明)
|
|||||||||||
家庭致贫原因 |
□孤儿 □单亲 □因病 □因残 □因伤 □因学 □因灾 □无劳动力 □因自然环境差 □因交通条件落后 □其它: |
|||||||||||
受助学生银行账户资料 |
户名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
账(卡)号 |
|
||||||||
开户行 |
银行 分行 支行 分理处(储蓄所) |
|||||||||||
学校名称 |
|
班主任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学校地址 |
|
学制 |
|
年级 |
|
|||||||
学 校 评 语 |
(简要陈述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生活情况等)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
区扶贫 主管部门 确认盖章 |
确认申请人所在家庭是建档立卡户
(公 章) 年 月 日 |
所在地团委 确认盖章 |
(公 章) 年 月 日 |
|||||||||
省级青基会 确认盖章 |
(公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朝阳助学·圆梦行动”项目助学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印制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片) |
|||||
姓名汉语拼音 |
|
户口所在地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码 |
|
||||||||
本人电话 |
|
邮箱 |
|
QQ号码 |
|
||||||
家庭联系人 |
|
与本人关系 |
|
联系电话 |
|
||||||
家庭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申请理由 |
(简述家庭状况,可另附页。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须附建档立卡证明)
|
||||||||||
家庭致贫原因 |
□孤儿 □单亲 □因病 □因残 □因伤 □因学 □因灾 □无劳动力 □因自然环境差 □因交通条件落后 □其它: |
||||||||||
受助生 银行账户资料 |
户 名 |
(学生本人姓名) |
账(卡)号 |
|
|||||||
开户行名 |
银行 分行 支行 分理处(储蓄所) |
||||||||||
高中就读学校 |
|
科别(文、理) |
|
||||||||
准考证号 |
|
高考成绩 |
|
||||||||
录取院校 |
(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
院、系、专业 |
|
||||||||
区扶贫 主管部门 确认盖章 |
确认申请人所在家庭属建档立卡户
(公 章) 年 月 日 |
所在地团委 确认盖章 |
(公 章) 年 月 日 |
||||||||
省级青基会 确认盖章 |
(公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式样)
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兹有我村村民 (申请人)目前就读于 (学校名称)父亲 、母亲 由于 (经济困难原因)导致家庭困难。望贵单位给予救助。
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7.《清单》序号7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有关流程及证明样式
一、申请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申请人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及复印件、二寸彩色免冠近照、出入境记录;
4.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地派出所近期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6.申请人拟定居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近亲属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入户居住公证书、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①申请人向拟定居的村委会提出申请;②申请人取得拟定居的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或同意落户的证明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向区审批部门提出定居申请)。固定住所系单位集体宿舍或公寓的,应提供住所产权人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同意落户证明;
7.经由公证处公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生活来源证明。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华侨来鲁定居,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酌情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注册证明、缴税证明;②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收入证明、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等;③携带配偶、子女定居的,应提交结婚证明或经由公证处公证的与子女关系证明;④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它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二、办理流程
1.华侨来鲁定居向拟定居地的区县审批部门申请,区审批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并请同级公安部门核查华侨户籍注销信息和居住信息及其他情况。
2.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审批部门的申请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审批部门。
3.区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设区市级审批部门。
4.设区市级审批部门收到区级审批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并请同级公安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5.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审批部门的申请表后,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审批部门。
6.设区市级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附件
证 明
(式样)
兹有 国华侨 (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 ,出入境证件类别
,号码 ,经我村(居)委会研究、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接收 (姓名)为本村村民,落户口地址为 。
XX区XX街道XX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2022-12-24
2022-04-22
2022-04-21
2022-04-11
2022-04-11
2022-03-28